保险公司业务主管皇某甲(女)以冲业务、急需用钱许诺高息等理由,骗取16人88万余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皇某甲提起上诉,称是受嫂子司某的安排帮助司某借款,自己非实际借款人。
6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皇某甲被控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据IC photo
一审获刑11年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皇某甲系河南柘城县某保险公司业务主管,自202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皇某甲以购买保险帮助其冲业务、签单冲业绩以及急需用钱许诺高息等为由,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陈某甲、王某乙等16人钱财共计883000元,用于归还前期个人所欠债务,至今未归还。
原判认为,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初对皇某甲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皇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皇某甲上诉称,是受嫂子司某的安排帮助司某借款,收到借款后再按照司某的安排转款至司某的债权人,自己非实际借款人,其哥皇某丙的证言虚假,考虑到与皇某丙、司某的亲属关系,未揭露二人的犯罪事实,事发后主动投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此外,上诉方还认为皇某甲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建议二审对皇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裁判文书显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上诉理由和检辩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评判认为:皇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上诉方所称“非实际借款人”的问题,根据银行账户流水、微信和支付宝明细显示,皇某甲与司某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但结合司某的证言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皇某甲对司某同样编造签单冲业绩、朋友急需用钱、投资鞋生意等理由,以及承诺高息的方式向司某借款,且司某转给皇某甲的资金明显多于皇某甲转给司某的资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司某安排皇某甲高息借款的情况,二审期间皇某甲及辩护人亦未能提供司某安排皇某甲借款的相关证据。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皇某甲能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皇某甲的供述证实,皇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皇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