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5日消息,青海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发森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发森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党委书记,阿克苏市委常委、副市长,阿克苏市委副书记,拜城县委书记,库车县委书记,和田地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杨发森出生于1971年2月,甘肃古浪人,曾任新疆阿克苏地委委员、库车县委书记,和田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和田地委书记等职,2021年3月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2021年10月,杨发森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2023年5月,他调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4年10月杨发森主动投案,今年3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出,杨发森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规借用车辆;
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赠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贪欲膨胀,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记者:刘晓琰